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青2321执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111号6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同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同仁市康乐北路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双创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主题有误为由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青2321执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