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同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青2321执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111号6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同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同仁市康乐北路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双创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主题有误为由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青2321执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