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青012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赟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西堡镇佐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双创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赟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青01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海赟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91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标的19180元。案件受理费187元、执行费187.7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法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