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2221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双创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门源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门源县浩门镇锦绣大道政府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门源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222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28568.04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686元。
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门源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青2221执562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zd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