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22财保20号
申请人:都兰县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机构地址XXX。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XXX居民,现于青海省XXX。
被申请人:青海亿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某某组织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资金5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某某组织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编号:2024070500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乙、刘某、某某公司甲名下银行账户金额500000元,期限为2024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7日。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某某组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