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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樊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城恒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522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 关于某甲公司申请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资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