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2民初11798号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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