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394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12号利港尚公馆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圣勇。
 本院在审理***与***、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皖1003民初394号民事裁定,冻结***、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中标的焦村镇扩面延伸工程(一标)在焦村镇政府的工程款54688元。***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中标的焦村镇扩面延伸工程(一标)在焦村镇政府的工程款54688元的冻结措施予以解除。
 二、对***名下的浙A×××××号车辆,不得办理买卖变更登记的冻结措施予以解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