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394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12号利港尚公馆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圣勇。
 本院在审理***与***、黄山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国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