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1民初1967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省乳山市冯家镇,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室,现住户籍地。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补偿金6670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9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有误,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