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财保595号
申请人: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乳山市白沙滩大单家村西路北500米。
被申请人: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驻地(金海岸工业园)。
申请人乳山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乳山市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390000元的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