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鸿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鸿顺实业有限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深圳市嘉鸿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嘉鸿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嘉鸿顺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嘉鸿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