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深圳市嘉鸿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嘉鸿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嘉鸿顺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嘉鸿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