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高县百王之家养蜂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7执936号之二 申请人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县百王之乡养蜂专业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高县百王之乡养蜂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县百王之乡养蜂专业合作社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1775元等。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房管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车管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川QBR0**汽车一辆,本院已经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发现无存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社保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知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8年11月15日,本案执行案款未得到清偿,被执行人高县百王之乡养蜂专业合作社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摩尔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案款1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