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2民初104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信阳河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按照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或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使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