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7民初7497号 原告: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高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31957498K。 法定代表人:**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嘉滨路487号5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745893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力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群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泽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群力公司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19478.7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川区花果小学、**</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0.6pt">小学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项目合川区花果小学、**小学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工程范围为:“乙方完成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钢结构施工工程”;合同第六条工程量计量方式、协议价款其中第二款协议价款:“本协议执行包干计价。花果小写为793097.05元、**小学为511752元。”第七条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但是完工后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511752元,余款793097.05元至今未付。且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小学直跑钢梯”进行合同外施工,完工后经结算,双方签订《实际收方量及包干价格表》,由被告副总理***等及原告现场负责人颜军文签字确认,金额为26381.69元。原告也向被告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谢! 被告祥泽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举示了合川区花果小学、**小学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协议、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审计报告、发票等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经审查,以上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川区花果小学、**</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0.6pt">小学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合川区花果小学、**小学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工程范围为:“乙方完成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钢结构施工工程”;工程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完成后两年;本协议执行包干计价,花果小学含税793097.05元,**小学含税511752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付款方式,本工程由乙方于每月18日前向甲方上报已完工程形象进度产值,经甲方审核完成后,甲方在次月5日支付乙方至当月实际完成工程形象进度产值的70%工程进度款;本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整改完成后3个月后支付至已验收工程量的85%;建设单位审计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结算价款作为质保金,在两年保修期满后,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30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签订合同后,原告进场施工,花果小学、**小学建设项目于2022年12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载明花果小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是2020年12月20日,**小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是2020年12月18日。2022年9月15日,花果小学、**小学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审计结算完成。 另,重庆市合川区民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花果小学、**小学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是花果小学、**小学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原告陈述被告是分包单位,原告与被告是钢结构工程的分包合同关系。 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保全担保费1420元,保全申请费462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0.6pt">民法典</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0.6pt">》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再将钢结构工程违法分包给原告施工,据此原被告签订的合川区花果小学、**小学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原告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已于2020年12月18、20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参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举示的实际收方量及包干价格表和教育项目决算小组的通知复印件不能证明实际收方量及包干价格表上人员的身份,即不能证明原告增加施工的工程量。 现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审计结算完成,但质保金应在两年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753951.58元【(793097.05元+511752元)×97%-51175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21年3月20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的诉请应予支持。 保全担保费系原告为取得第三方保函支付的担保费用,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的诉请不应支持。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保全申请费4620元,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0.6pt">民法典</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0.6pt">》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3951.5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工程款753951.58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0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4.79元,由原告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5.27元,被告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39.52元。保全申请费4620元,由被告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