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402执13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高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31957498K。
法定代表人:**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崇左园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大道6号中金融中心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34029238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左园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4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崇左园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崇左园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2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7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及**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于202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崇左园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发起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股权、证券、车辆、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派员去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户籍地)进行调查走访。
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账户予以冻结,但无存款可供执行。
三、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无法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已得执行款0元,未执行金额为225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申请执行费327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