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7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753951.5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以(2023)渝0117执2326号案受理重庆跃展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祥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3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合并执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3)渝0117执2326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2023)渝0117执11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对于执行到位的标的款,本院将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并按照法律规定制作分配方案。若申请执行人对分配不服,其有权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可 审 判 员 张 霜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超 书 记 员 杨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