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高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堂群,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龙家园C区1栋联排F1四拼(怡游苑1栋)104。
法定代表人:徐义刚,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
三、已向被执行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拟终本前,本院已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整措施、被执行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29.52万元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2)湘0681执1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迅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尚
审判员 王凤鸣
审判员 杨 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