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海法保字第236号
申请人: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青海法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所属的存放于岚山港的铁矿23776.82吨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扣押的该批铁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申请本院扣押了被申请人的货物,但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该批货物市场行情波动剧烈且保管费用在不断增长,如不尽早处理将会导致损失扩大,不宜继续扣押。申请人申请拍卖货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所属的存放于岚山港的铁矿23776.82吨予以拍卖。
二、所得价款在支付扣押和拍卖费用后,全部存入青岛海事法院账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