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与上诉人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已进入重整阶段,于2014年1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235元,减半收取80617.5元由上诉人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