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72财保298号
申请人: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佛手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北京路万基国际(航贸中心)001号楼1单元B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存放于申请人堆场的铁矿砂3000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
二、扣押被申请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存放于申请人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场卸载于“海澜之星”轮的铁矿砂3000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青岛海事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鲁72财保298
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鲁72财保298民事裁定书,扣押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存放于你公司的铁矿砂3000吨,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扣押被申请人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存放于申请人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场卸载于“海澜之星”轮的铁矿砂3000吨。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