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民终26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137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佛手湾社区(岚山港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748957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