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股份岚山港务有限公司

福建启润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港董家口散货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72财保137号 申请人:福建启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塔27401-2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港董家口散货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43号办公楼一楼东060号(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泛亚航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日照港股份岚山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佛手湾(岚山港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福建启润贸易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货物短量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青岛港董家口散货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日照港股份岚山港务有限公司停止向任何第三方交付自“青岛港大港”轮卸载属于申请人持有提单号KSMV2302-03-2023/1项下的1185.80吨煤炭货物,并责令被申请人青岛港董家口散货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日照港股份岚山港务有限公司停止向任何第三方交付自“青岛港大港”轮溢卸的594.8吨煤炭货物。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金额为275万元的可靠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福建启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 二、责令被申请人青岛港董家口散货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日照港股份岚山港务有限公司停止向任何第三方交付自“青岛港大港”轮卸载属于申请人持有提单号KSMV2302-03-2023/1项下的1185.80吨煤炭货物。 三、责令被申请人青岛港董家口散货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日照港股份岚山港务有限公司停止向任何第三方交付自“青岛港大港”轮溢卸的594.8吨煤炭货物。 四、上述二、三项货物合计1780.6吨,其中堆存于垛号307-1-701、306-2-16中为554.65吨;堆存于垛号302-2-1102中为1225.95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