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银川市金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 本院依据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滨仲裁字第088 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 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滨州 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28日注销。本 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亦未查找到义务承受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