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银川市金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
本院依据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滨仲裁字第088
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
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滨州
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28日注销。本
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亦未查找到义务承受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