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执异139号 申请执行人:******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富国家苑商品房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01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系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作为(2022)***字第08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2022年6月28日,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申请注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字第08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相关部门调取的材料,以证实其主张成立。 本院经审查查明,******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滨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5月5日做出(2022)***字第088号裁决: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47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方式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工商信息登记材料显示,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5日,**为唯一股东,注册资金5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27年8月2日。股东注销停业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注销结果显示“准许简易注销”。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务无法履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以上述法律规定为依据,主张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2)***字第08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对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百策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全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