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8864号 原告:***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9元,减半收取计6069.50元,由原告***安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