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8864号
原告:***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9元,减半收取计6069.50元,由原告***安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