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宁0104执保841号
******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4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XXXX、交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XXXX、农行银川市东城支行XXXX,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4957289.52元)。现我院执行完毕(2022年6月29日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申请续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4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