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381民初1849号
原告:******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51872M。
法定代表人:赵四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铜峡市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228310259E。
法定代表人:铁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铜峡市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2元,减半收取计5266元,由原告******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春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庞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