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803民初175号
原告:辽宁沿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新力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蒙古族,营口市人,1978年10月8日,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公园路***号1-1-1。
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宁园里**号94。
原告辽宁沿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沿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