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104民初2804号
原告:辽宁沿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辽滨恒瑶房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辽滨恒瑶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沿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辽滨恒瑶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盘锦辽滨恒瑶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第一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辽宁沿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沿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82.5元,由原告辽宁沿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