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民初2373号
原告:山东宏宇商业展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镇工业园创业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26137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告山东宏宇商业展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宏宇商业展架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宇商业展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宏宇商业展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