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财保48号
申请人:山***商业展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慈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商业展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无锡慈力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万元。申请人山***商业展架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商业展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慈力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