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823执恢3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内蒙路与沈阳路交口龙谷1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千年古宣宣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丁家桥镇后山村(322省道10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泾县千年古宣宣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23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恢复对(2018)皖1823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823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