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30民初770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5月29日,陕西省吴起县居民,现住该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北关街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金融港中心B9南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川县交通运输局、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