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川县交通运输局、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30民初770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5月29日,陕西省吴起县居民,现住该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北关街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金融港中心B9南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川县交通运输局、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