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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威海某新动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8812号 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某新动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威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崔某)。 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某。 被告:北京某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北京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北京某星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某。 被告:北京某银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某世纪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常熟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第三人: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第三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某新动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某机器人有限公司、北京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星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银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常熟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5年7月8日,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50元,合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