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8812号
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某新动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威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崔某)。
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某。
被告:北京某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北京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北京某星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某。
被告:北京某银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某世纪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常熟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第三人: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第三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某新动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某机器人有限公司、北京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星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银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常熟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5年7月8日,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50元,合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