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财保1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88号院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单位。
被申请人:*国权,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北京威标至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25号楼。
法定代表人:*国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权、北京威标至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京02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2018年9月20日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威标至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010914487001201051230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92766元(实际冻结350640.65元);2018年9月20日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威标至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010908493001201051589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42125.25元(实际冻结45613.27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国权、北京威标至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威标至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010914487001201051230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9276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威标至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010908493001201051589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42125.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饶林生
审判员李琴
审判员吴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