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财保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88号院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部经理,联系地址同单位。
被申请人:*国权,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北京威标至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25号楼。
法定代表人:*国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权、北京威标至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京02财保2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国权、北京威标至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52529034.52元。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查封被申请人*国权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52号杭州市绿洲花园14幢2301室的房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权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52号杭州市绿洲花园14幢2301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饶林生
审判员李琴
审判员卫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