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铁路建筑工程处

某某与呼和浩特铁路建筑工程处、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厦铁路项目部三分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沿河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114240336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厦铁路项目部三分部,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崇福村福厦铁路项目部。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建筑工程处、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厦铁路项目部三分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7.80元,减半收取79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