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3124号
原告:德州斑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P686K1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903XT。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斑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德州斑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斑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斑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德州斑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