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雅盛科技工业园厂房**,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合同主要履行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本案应由佛山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