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5130号
申请人: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悦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6932号6幢17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联公司)与上海悦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正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广联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悦正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新广联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广联公司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悦正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