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悦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5130号 申请人: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悦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6932号6幢17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联公司)与上海悦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正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广联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悦正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新广联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广联公司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悦正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