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30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悦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05民初5130号 原告: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悦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6932号6幢17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联公司)与被告上海悦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正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广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 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广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悦正公司支付结欠的加工款20338.3元及利息(以2033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截至2019年7月29日为2923.9元);2.本案诉讼费由悦正公司承担。审理中,新广联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悦正公司支付结欠的加工款20338.3元及利息(以2033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光盘加工协议,约定由新广联公司为悦正公司加工CD及DVD,但新广联公司按约供货后悦正公司未按约付款。2016年12月29日双方对账并签订还款计划,悦正公司确认结欠60338.3元,但还款计划签订后悦正公司仅支付了40000元,尚欠20338.3元,其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悦正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广联公司为悦正公司加工光盘。2016年12月29日,悦正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悦正公司拖欠新广联公司货款合计60338.3元,经协商按照以下计划还款:2016年12月30日回款10000元,2017年1月25日左右回款10000元,2017年2月至8月每月25日左右回款5000元,2017年9月25日左右回款5338.3元”。新广联公司陈述,上述还款计划出具后悦正公司累计付款40000元,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对此,新广联公司提供了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复印件5份,显示悦正公司向新广联公司的付款情况为:2016年12月30日10000元,2017年3月29日10000元,2017年5月25日5000元,2017年9月19日5000元,2017年12月25日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光盘加工协议、还款计划、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新广联公司与悦正公司间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新广联公司主张悦正公司结欠其加工款持有还款计划为凭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还款计划,悦正公司结欠新广联公司加工款60338.3元,根据新广联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银行回单,悦正公司已支付40000元,故悦正公司应向新广联公司支付余欠加工款20338.3元。关于新广联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因悦正公司未按约付款,该主张于法有据,本院支持以2033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悦正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上海悦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加工款20338.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338.3元的未付余额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诉讼保全费320元,二项合计702元,由新广联公司负担73元,由悦正公司负担629元(新广联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悦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新广联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 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