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05执22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悦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6932号6幢17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联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悦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正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悦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新广联公司给付加工款20338.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元、诉讼保全费320元,二项合计702元,由新广联公司负担73元,由悦正公司负担629元。因悦正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悦正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悦正公司至今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悦正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悦正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悦正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悦正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悦正公司住所地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0967.3元及相应利息均未执行到位,执行费314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新广联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悦正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悦正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悦正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