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3881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某某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某某局与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某某局经本院通知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某某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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