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6193号
原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苟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