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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西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6193号 原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苟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