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321民初69号
原告: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少禄,男,1980年7月14日生,山东省冠县人。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富申,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2022年2月23日,原告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19元,减半收取计2809.5元,由原告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志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鑫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