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5412号
原告: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港田工业坊4号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10277M。
法定代表人:SUNCHOONGSEOK,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林,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61430879。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
原告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4890元,保全费3570元,共计8460元,由原告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倩
书 记 员  丁彦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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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9民初5412号
原告: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61430879。。
本院在审理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4890元,由原告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龚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丁彦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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