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1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港田工业坊4号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810277。
法定代表人:SUNCHOONGSEOK。
被申请人: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61430879。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
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1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9执保7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苏州恩替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方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秦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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