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96761430879,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速。
被执行人: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叶双喜。
本院在执行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武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