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4201号
原告:辽宁三兴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滨海经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OUB9E91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筑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科技街9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伟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朝***23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辽宁三兴管业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原告辽宁三兴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