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伟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三兴管业有限公司与辽宁筑城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伟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4201号 原告:辽宁三兴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滨海经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OUB9E91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筑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科技街9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伟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朝***23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辽宁三兴管业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原告辽宁三兴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