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金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乌海市海金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302民初1048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96年4月2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无业,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乌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乌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52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此次诉讼应收取原告25元,剩余1440.52元应退还原告),由原告李某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